法院公告
2018年2月8日
(2017)浙0110民初19364号
徐君:本院受理原告何堆良诉被告徐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13时4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388号
丁腾飞: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埃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745号
李卫君:本院受理杭州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381号
应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应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860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382号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86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381号
应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应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860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382号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86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903民初4050号
孙仲春: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南沙村乌石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孙仲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腾退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乌石塘村的出租房屋。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腾退日止按每天300元标准的租金。三、判令被告恢复朱家尖街道乌石塘村的出租房的原状。本案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普陀区人民法院朱家尖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并由审判员黄诗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孔凡银、丁志芬依法组成合议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8号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南京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9443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名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蕴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南京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9443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