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3126号
冯金军: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红丰砂洗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00号
蔡敏强、俞旭锋: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99号
杨林勇:本院受理原告姚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642号
顾建琴: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540号之一
曾建蓝:本院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曾建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建蓝归还原告陈杰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被告曾建蓝支付原告陈杰律师代理费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20元,由被告曾建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