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15号
何志祥:本院受理原告金巧芳与被告何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1号
张伟平、李雪琴:本院受理原告彭雪锋诉被告张伟平、李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340号
叶增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绿嘉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增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增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绿嘉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4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出的案件代理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叶增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郭力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施展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力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1003民初5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497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