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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68号

  贾爱英:本院受理原告朱发才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18号

  吴彦栋、董梅、施恩、韩旭、吴炳法: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兴安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2号

  黄潮水、张林士:本院受理原告罗宝、马海石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62号

  王林凤、陈名双: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6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17日15: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557号

  盛利光、石海萍: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红与被告盛利光、石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盛利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成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96元,由被告盛利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04号

  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黄辉诉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00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2-12 2 2018年02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