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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法院公告

2018年2月14日

  (2018)浙0726破10号

  本院根据杨林弟的申请于2018年2月5日裁定受理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2月6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28日前,向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四楼,联系电话:石律师15158925700、张律师1592429525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4号

  王建卫、陈仙屏:本院受理原告蔡立新诉被告王建卫、陈仙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3号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芬诉被告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63号

  楼浩迪:本院受理原告魏康诉被告楼浩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5号

  赵润月:本院受理原告傅郑波诉被告赵润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8号

  倪雯雯:本院受理原告徐承余诉被告倪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246号

  楼兴江、楼惠英:本院受理原告楼国晴与被告楼兴江、楼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楼兴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国晴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楼兴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80号

  钟兼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寿康与被告钟兼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09号

  罗钊:本院受理原告周克元诉被告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钊支付原告周克元货款248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78元,由被告罗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97号

  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潘东胜诉被告项鸿鹏、项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项鸿鹏、项镜瑞归还原告潘东胜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项鸿鹏、项镜瑞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项鸿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76号

  傅明祥、张红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轩鸿水晶配件店诉被告傅明祥、张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傅明祥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轩鸿水晶配件店货款1771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轩鸿水晶配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92元,由被告傅明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56号

  何明满:本院受理原告吴贤智诉被告何明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何明满支付原告吴贤智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6元,由被告何明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57号

  芮明亮、蔡依萱、吴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张雄镇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3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11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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