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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93号

  严红进:本院受理原告朱青松诉被告严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99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严红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青松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吴林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719元及截至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31458.93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6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46号

  解扬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解扬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1月5日的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53576.85元(其中贷款本金41950.99元、利息9060.20元、逾期违约金1944.06元、消费手续费621.60元),以及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31日9时00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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