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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3833号

  宁海县界龙彩印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翔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07号

  丁宗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江与被告丁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丁宗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080号

  郑灵平、阮吉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郑灵平、阮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灵平、阮吉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6393.10元及截至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40681.53元,并支付按本金756393.10元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二、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郑灵平、阮吉友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路嘉绿苑24号楼608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153018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元,由被告郑灵平、阮吉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2-14 2 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