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余宁(身份证号码:412326198312022423):
我局对你开展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17〕4057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至此公告届满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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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