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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开学季”的这些闹心事应如何维权?

  颜东岳

  寒假结束,孩子们又迎来了新一轮的“开学季”。如果孩子们和家长遭遇一些与之相关的闹心事,应当如何维权呢?本期说法进行了部分典型案例的盘点和分析。

  回家补作业路上受伤

  【案例】2017年2月20日,7岁的小明前往学校报到,班主任发现其寒假作业基本没做,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见小明不但不认真听取批评,反而一副无所谓的态度,班主任立刻来了气,在明知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去的情况下,仍要求小明回家完成作业后再来报到。小明独自回家途中,被电动车撞伤,共花去42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肇事方逃逸,小明父母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但被学校拒绝,理由是校方并非肇事者。小明父母起诉至法院,法官最终判决,基于肇事者不明,学校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采用让小明回家补作业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变相给予学生体罚,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尽管小明的伤害是因被电动车撞击所致,但班主任让其独自回家等于未尽管理职责,从而为小明被撞提供了可能。

  坐校车报名时受伤

  【案例】2017年2月19日,杨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乘坐某民办幼儿园的校车前往该园报名,途中,校车司机见有人横穿马路,慌乱中紧急刹车。杨女士女儿由于惯性作用当即在车厢内被摔倒受伤,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与司机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之后,杨女士向园方提出索赔,但园方一再推诿,一会儿说险情是由于行人所致,应找行人索赔;一会儿又说系司机采取措施不当,应由司机个人担责。

  【点评】园方必须赔偿损失。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险情虽由行人所造成,但交警部门所作认定表明司机同样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尽管司机是直接责任人,但其属于履行职务,因此幼儿园必须为其行为“买单”。

  将学区房“一房二租”

  【案例】为能就近照顾读书的孩子,早在开学前两个月,林女士便在学校附近租下了一套学区房,交付了2000元定金,并和房东约定,违约方应双倍支付定金。可当她带着孩子前往入住时,发现已有别人居住。原来,房东见他人出价高,便见钱眼开,将约定只租给林女士和孩子的套房“一房二租”。协商未果,林女士无奈之下, 只好花更多的钱另寻他处。林女士向其提出索赔,房东却只愿意如数退回定金。

  【点评】房东应该赔偿损失并支付双倍定金。一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东的违约行为,导致林女士只能另寻别处,并因此造成了损失,因此房东必须赔偿林女士的相应损失。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房东在赔偿损失之外,还必须按合同约定向林女士支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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