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5日
(2018)浙0303民初742号
李成特、陈春娇: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特、陈春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6月7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26号
张小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与被告张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240号
吕子干:本院受理原告郭爱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下列人员依次递补:林梅林、张孚世)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672号
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春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丹县绿生态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14时3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63号
本院根据何守贤的申请,于2108年2月24日裁定受理瑞安市宏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8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宏友公司管理人。
因宏友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白洪林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宏友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宏友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宏友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宏友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宏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759号
牟海珍、陈丽、牟海芬、施贻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牟海珍、陈丽、牟海芬、施贻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1日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228号
浙江易祥电器有限公司、施忠巧、林秀琴、钱佩锋、钱含丹、支忠保、潘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浙江易祥电器有限公司、施忠巧、林秀琴、钱佩锋、钱含丹、支忠保、潘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谷阿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阿飞、李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877号
钱碎雅、王卫春、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及钱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878号
王飞、赵林梅、赵佰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及钱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98号
傅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39号
陈立桂、郑淑珠、陈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陈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04号
吴埭军、张碎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456号
陈爱莲、黎振光:本院受理原告金建斌与被告陈爱莲、黎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建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黎振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爱莲、黎振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10号
唐玲:本院受理原告时文飞与被告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34号
赵根、蒋粉乐:本院受理原告陆阳兵诉被告赵根、蒋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163号
冯卫松、陈跃云、平湖市松怡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地青与被告冯卫松、陈跃云、平湖市松怡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714号
张海金:本院受理原告吴良兵诉被告张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金结欠原告吴良兵货款34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海金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4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吴良兵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金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389号
顾永明、吴天明、嘉善县嘉永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金学忠与被告顾永明、吴天明、嘉善县嘉永金属制品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顾永明、吴天明归还原告金学忠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合计15359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顾永明、吴天明偿付原告金学忠垫付的(2017)浙0421民初1926号案件诉讼费2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嘉善县嘉永金属制品厂对被告顾永明、吴天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永明、吴天明、嘉善县嘉永金属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09号
陈巧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陈巧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