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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7146号

  张逸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朝勇诉被告张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14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81号

  张君良: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明诉被告张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98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736号

  郑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56号

  陈琪、夏茜茜、陈明正:本院受理原告叶美琴与被告陈琪、夏茜茜、陈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陈琪、夏茜茜、陈明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5日的利息为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3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97号

  陈雪莲: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雪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宇豪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陈雪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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