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132号
王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胜与被告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丽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0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604元,由被告王丽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0号
方玉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玉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玉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79.12元及截至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1151.33元、违约金383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879.12元按月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玉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11号
陈琪、夏茜茜:本院受理原告杨锦与被告陈琪、夏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陈琪、夏茜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31日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