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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004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赵宇豪撤回对被告夏艳萍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690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海舟、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海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8630.46元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17473.24元、费用33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张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海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方海舟、张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699号

  李文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蕙、李文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项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7425.63元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10041.74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文力对上述款项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文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项蕙、李文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3-09 2 2018年03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