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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仲 裁 公 告

  浙江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何皓亮、于圩娟: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萧)字第308号申请人杭州宏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美固实业有限公司、何皓亮、于圩娟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15点00分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3楼,电话0571-82660860)。

  杭州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高立峰、周平、马卫国等29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8〕第01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嵊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高立峰、周平、马卫国等29位申请人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26日的工资共计127279.56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仲 裁 公 告 2018-03-15 2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