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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8783号

  陈欣志:本院受理原告沈爱龙与被告陈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欣志偿还原告沈爱龙借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2017年8月2日至11日按月息一分五计算,2017年8月11日至款清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赔偿原告沈爱龙律师代理费支出损失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49号

  盛渝皓:本院受理原告朱江与被告盛渝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盛渝皓归还所欠款项32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剑、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607号

  胡国杰:原告李敏诉被告胡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763号

  蒋子豪、朱晨:本院受理原告叶益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3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533号

  娄军夫、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开饲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3-15 2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