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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121号

  韩晓晴:本院受理原告吴娟诉被告韩晓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韩晓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吴娟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本金22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119号

  车俊亮:本院受理原告吴娟诉被告车俊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车俊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吴娟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本金281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73号

  深圳晨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圆霞诉被告深圳晨纤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深圳晨纤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李圆霞诉请: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160元人民币,并向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1600元人民币;二、要求被告出具消费凭证(购物小票,刷卡小票,食品标签记录,进出货台账,销售记录台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5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433号

  周胜进、周菊芬:本院受理原告胡春红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278元及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月园、陈章元。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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