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我会受理的申请人徐侠与被申请人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7)第43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徐侠工程款2401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本案仲裁费8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