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应晓兰:本院受理原告徐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1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750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应晓兰、严璐媛:本院受理原告宣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应晓兰归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由严璐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006号
方堃、方土祥、郑蕾、周水凤:本院对原告崔可翔、周美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堃、方土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可翔、周美华代偿款1649726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款6280000元及其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郑蕾、周水凤对上列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蕾、周水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堃、方土祥追偿。案件受理费673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958元,由四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299号
朱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世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朱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世红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世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方世红负担94元(已预交),被告朱锋负担7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这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