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783民催1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505号
林祖金:本院受理原告陈辉龙与被告林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林祖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陈辉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6元,由被告林祖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88号
黄灵光:本院受理原告陈丰昌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98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8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5号
潘军伟:本院受理原告齐小英诉被告潘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91号
张锡钢:本院受理原告张青亮诉被告张锡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周佳琦、郑红珍:本院受理原告宣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周佳琦归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由郑红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