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8583号
张胖胖、陈利汉:本院受理原告张闻莺与被告张胖胖、陈利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张胖胖归还原告张闻莺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陈利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76元,由被告张胖胖、陈利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52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顾丽君诉被告叶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91号
黄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碧莲诉被告黄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02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