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619号
杨竹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竹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464号
张一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36号
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贾宝英与被告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潘雄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贾宝英借款本息合计1150000元,此后利息另计(其中500000元自2013年5月1日起计息,5000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362号
楼金城: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楼金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楼金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35255.22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限被告楼金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保险费3347.1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