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第一案,判了!
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请
通讯员 罗菲
本报讯 昨日,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了结果。开化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8.17万元,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12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检测费用。这一判决支持了开化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2005年8月至2006年底,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2016年底,开化县环保局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公司将填埋的工业固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施,将其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对周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仍然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开化县环保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将这一线索移送开化县检察院。开化县检察随即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并移送,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在衢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情况下,衢州市检察院依法将此案交由开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7日,开化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2月1日,开化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2月2日曾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