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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4436号

  詹科: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芳与被告詹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0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462号

  黄崇曙:原告楼晓康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46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崇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晓康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崇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9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061、82058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6140号

  戴永干: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61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永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货款164771元及利息(其中158600元自2015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6171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原告义乌市德虹纸行负担3元,由被告戴永干负担38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戴永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十四条的规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388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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