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82058061、82058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928号

  杨根荣、陆颖昌: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3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杨根荣、陆颖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武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66775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06元,由被告杨根荣、陆颖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762号

  舒飞君、颜锦:本院受理原告徐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10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659号

  徐俊杰、徐丽亚:原告管文广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徐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文广欠款302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211.5元(其中183100元的利息已从2015年1月1日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1196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月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管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144元,由原告管文广负担200元,被告徐俊杰负担69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171号

  宁波市鄞州潘周厨具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保罗蓝森塑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潘周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保罗蓝森塑业有限公司货款513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保罗蓝森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30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56元,由原告浙江保罗蓝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潘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3-28 2 2018年03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