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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467号

  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32561.76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552号

  杨立洲: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皮革城担保有限公司与你、黄全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554号

  杨立洲: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皮革城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茹彩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35号

  张利军: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伟诉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海盐县人民法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三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18号

  李军:本院已受理原告金海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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