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281民催2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13441号、票面金额为58535元、出票人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7613441号、票面金额为58535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3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济南后起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兰江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282941号、票面金额为51158.88元、出票人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新帆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济南后起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济南后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282941号、票面金额为51158.88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后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283号
方志威:本院已受理原告庄小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由审判长林忠诚、人民陪审员叶丽月、张孚世(替补:邓伦火、叶小其)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48号
谈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坚与被告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629号
顾燕飞:原告海宁市微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顾燕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市微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8000元,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