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电动车,一朝回到3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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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陈邦攀 张梦瑶 海薇 李晴 路余 战宇
时间:
3月28日
地点:
天台法院
时隔30年,老刘又站到了审判席上,“再也没有下次了,我肯定不会再到这里来了!”听到法院的判决,老刘又后悔又无奈。
事情要从去年12月的一天说起,老刘平时最喜欢去镇上的老人协会搓搓麻将、打打牌。当天,他惯例去老人协会逛了一会,出来后发现门口停着辆粉色电动车,上面还插着车钥匙,便动起了歪脑筋。
老刘见四下无人,利索地爬上电动车,拧转钥匙,扬长而去,“看到这辆电动车钥匙没有拔掉,我就想把它开走,自己的电动车没有电的时候也可以拿来开开的。”
可是开到一半,老刘发现这辆电瓶车比较旧,速度堪比龟速,便把它扔在了路边,自己走回家。
但老刘没想到的是,电动车的失主报警了,同月30日,公安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将老刘抓获归案。老刘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带着民警去找了之前扔在路边的电动车,可电动车早就没了踪影。老刘最终因为盗窃被行政拘留10天。
不过,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老刘在30年前就因为盗窃罪被法院判过三年有期徒刑。与此同时,此次失踪的电动车经过鉴定机构评估,价值1600余元。浙江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3000元,如果有因盗窃被判刑的前科,则标准降低50%,即1500元。也就是说,老刘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电动车已经构罪了。
就这样,老刘刚从拘留所出来,便又被关进了看守所,直到他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才转为监视居住,从看守所出来。
站在法庭上的老刘唏嘘不已,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要贪小便宜去偷开电动车,也为自己对法律一窍不通以至犯罪而深深地自责,“出来以后我一定要好好学学法!”
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老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