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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5882号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张素伟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陈波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512号

  胡柳玉(432901197204111028):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马与被告胡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168号

  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关于殿山菜市场的《物业租赁合同》及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关于长春菜市场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21日解除。二、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租金3220684元及违约金1287536元,拖欠水电费151223元,共计4659443元。三、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所缴保证金10万元转成违约金支付给原告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四、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义乌市稠城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一小区(长春菜市场)综合楼二楼全层房屋、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小区殿山菜市场综合楼三楼全层房屋。五、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赁物业占有使用费,其中: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物业租赁按每日3164元计算,2013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按每日1726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41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4511号

  蒋建财(330328197704242739):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强与被告蒋建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3-30 2 2018年03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