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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569号

  邹卫东(330824197107243911):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马与被告邹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87号

  项一(330302198807267331):本院受理原告林剑波诉被告项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7日15:0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613号

  林友把、缪尾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亿仁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友把、缪尾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35649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朱国君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上午9:15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630号

  陈仲林(330625196912311850):本院受理原告何朝钢与被告陈仲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98号

  金香英、徐子秋:本院受理原告韩德斌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两被告协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以总价125000元为基数,按6.35‰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计423750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履约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一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旭升、罗朱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3-30 2 2018年03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