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理催字〔2018〕2号
被告知人:苍南朗庭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1幢3-4层
法定代表人:张年城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苍人社监理决字〔2017〕13号),并于2017年12月8日送达你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责令向周文省、柯华景等2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12043元;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周文省、柯华景等2名劳动者加付赔偿金6021.5元。因无法直接送达单位,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灵溪镇仁英路府东小区11幢1楼,联系人:曾瑞群、庄孔盛,电话:59972601)。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行政处理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