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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7831号

  张海瑛:本院受理原告朱波诉被告张海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220号

  葛阳:本院受理原告郑斌斌诉被告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13号

  花军健:本院受理原告陈难忘诉被告花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8号

  徐贤东、彭晓莲:本院受理原告彭祖龙诉被告徐贤东、彭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1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85号

  郑良东、金巧英:本院对原告张仙蕊诉被告郑良东、金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郑良东归还原告张仙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郑良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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