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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年7月3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107号

  于新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新亚布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新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于新露支付原告杭州余杭新亚布艺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09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余杭新亚布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新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41号

  邱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宋沅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10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98号

  余良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苏琴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056号

  张健聪、张俊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光诉被告张健聪、张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44号

  张军政、赵艳红: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鼎快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政、赵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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