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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9号

  马芳芳、陈予权:本院受理原告夏飞与被告马芳芳、陈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飞货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21号

  张韶函: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与被告张韶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韶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叶进升借款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49号

  楼金星、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楼金星、季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静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判决公告费3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楼金星、季海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023号

  张金泉: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诉被告张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0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1号

  钟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冯立彬诉被告钟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10 2 2018年04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