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569-1号
郑贤波: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华诉被告郑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85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郑贤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荣华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被告郑贤波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568-1号
白洪非: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华诉被告白洪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85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白洪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荣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白洪非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74号
陈鑫彪:本院受理原告李灿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鑫彪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按月息2%计算,此后按该利息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陈鑫彪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701号
张聪宇:本院受理原告傅剑峰与被告张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张聪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