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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3405号

  吴海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吴海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本金49346.8元、利息3139.05元、违约金2109.1元,共计54594.95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638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56232.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5日10时30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95号 

  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平诉被告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法定代表人:李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94号

  沈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吴志康、吴三生、赵丽芬、沈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吴志康偿付借款本金60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6日利息及罚息149566.76元,合计749566.76元并支付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吴志康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吴三生、赵丽芬、沈志勇对被告吴志康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44号

  黄峥: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飞燕通讯器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14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飞和、应萌芯,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11 2 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