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436号
姜秀碧、潘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秀碧、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6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姜秀碧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405.50元(其中本金3620.84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66.80元、罚息1717.93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594号
朱高锋:本院受理原告叶惠林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高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惠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30元,由被告朱高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323号
甘镜清、庞声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镜清、庞声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6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甘镜清偿还原告代偿款94212.83元及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庞声雄对被告甘镜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确认原告有权请求处置被告甘镜清提供的抵押物(思域牌粤HW3378号小型轿车),并有权对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代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9日10时10分在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