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666号
庄彩花、黄定卓: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彬与被告庄彩花、黄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10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原告赵海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443号
王永志: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林与被告王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6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王永志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敏军、茅文华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5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敏军、茅文华货款人民币423334元及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0元,由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10338号
芦华、芦山、陈志良:本院受理朱福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1033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海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0月26日第15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