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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法庭上

晚上总是饿肚子,我不要跟妈妈生活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刘竹柯君 朱思君 李晓伟 钱超群

  时间:

  4月11日

  地点:

  玉环法院

  “我很苦,妈妈一直不管我,还把我一个人关在家里。所以我要跟爸爸,不要跟妈妈……”歪歪扭扭的字体、略显稚气的表达,这是11岁的小晴(化名)写的一张字条,也是给法官提供的一份“证据”。

  法庭审理的是小晴母亲朱某和父亲陈某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根据法庭调查,两人2006年结婚,次年,女儿小晴出生了。2017年7月份,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晴由朱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朱某赢了这场官司,却没有对小晴付出丝毫母爱。朱某经常在凌晨才回到家中,小晴晚上只能饿肚子。由于工作繁忙无暇照顾,朱某就把小晴反锁在家中。最令人寒心的是,在小晴生病的时候,朱某仍对她不管不顾,最后还是陈某将她带去医院。

  在小晴和朱某生活的一个月时间里,她经常打电话向爸爸哭诉。于是,陈某便把女儿接到了自己的身边,但因为陈某从事的是渔业工种,常年不着家,他就雇了隔壁邻居王某代为照看小晴,支付王某每月工资1000元。

  “从去年9月15日到今年2月2日,小晴吃住都在我家里,她爸爸回来的时候会接回家。”王某作为证人,讲述了一些小晴与陈某相处的细节,“陈某对女儿还是很关心的,不在她身边的时候,就给我钱让我带她去买衣服、零食。”

  为了能够时常照顾小晴,陈某还决定换一份工作,不再出海打渔。而与陈某的态度相比,朱某则显得冷淡很多,在庭审当天,朱某称自己在医院打针,没有到庭参与诉讼。

  在这样的纠纷中,女儿小晴的意愿尤为重要,法庭上,小晴向法官明确表示,想跟着父亲一起生活。

  由于被告朱某在抚养女儿期间,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女儿也愿意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女儿跟随陈某生活更利于成长,支持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判决朱某向陈某支付未抚养期间抚养费3600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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