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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8084号

  饶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8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饶斌之间的商位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2月23日解除;二、被告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腾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30322号商位;三、被告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商位使用费2180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2675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1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饶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292号

  梅旭强:原告胡亚红与被告梅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应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徐伟军、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955号

  詹永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永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詹永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詹永平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8329.2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的利息为3830.48元,从2016年10月2日开始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的滞纳金为4171.72元,从2016年10月2日开始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兴丁、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16 2 2018年04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