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610号
袁坚强:本院受理原告吴成君诉你、曹蛟龙、浙江金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3民初36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7号之一
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徐伟忠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杨林民对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6号之一
2017年1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骆惠芳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陈联春、孙红宝对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7号之一
2017年1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股东陈联春、李茹花对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8号之一
2017年1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裁定宣告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股东马军兆对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