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4188号
赵康松:本院受理邱晓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639号
陈志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项小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513号
林贤平:本院受理原告叶夏战与被告林贤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叶夏战要求:一、依法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整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403号
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国亿商贸有限公司、沈忠常、林则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家尖支行诉你们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被告舟山国亿商贸有限公司、沈忠常、林则奇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09时15分于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