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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104号

  费东征:本院受理原告罗飘飘诉被告费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费东征归还原告罗飘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费东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02号

  盛鑫钢、冯串串:本院受理原告郑东彬诉被告盛鑫钢、冯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3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9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3号

  杜屹:本院受理的原告洪芬芳诉被告杜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84号

  陈乔俣、张振浦:本院受理原告于峻健诉被告陈乔俣、张振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18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0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1504号

  严华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浙08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严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380.97元及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3元,由严华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16 2 2018年04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