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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26号

  钱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勤英诉被告钱文明(3301271972080836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73号

  周丹琴(330681198906024564):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诉被告周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14:3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55号

  胡正强:本院受理原告罗范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胡正强归还欠款15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一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祝生、张德松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510号

  韩锋、陈婷婷:原告钟旭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韩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旭跃借款2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但以不超过6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钟旭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钟旭跃负担 675元(已交纳),被告韩锋负担6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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