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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9201号

  张惠清、傅成良:本院受理原告黄辉玲诉被告张惠清、傅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80号

  张三红:本院受理原告项金惠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浙GH7Q67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项金惠8165.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项金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项金惠负担2元,被告张三红负担6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41号

  叶必林、陈文娟:本院受理原告费茂水诉被告叶必林、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4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0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95号   

  张成效:本院受理原告邵栋伟与被告张成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16907元(按照月利率3.6%,从2016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为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6日9:00在本院浦东人民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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