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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299号

  王恩华:本院受理原告祝万清与被告王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440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渊、人民陪审员周雪逵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2072号

  章跃进:本院受理原告邢增荣与被告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章跃进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13号

  袁兵: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兵、朱海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袁兵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袁兵支付原告租车租金41368元及违约金13650元(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月息20%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朱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9号

  施建兵(330719197012054513):本院受理原告洪先亮诉被告施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172号

  王成辉:本院受理原告罗贻银与被告王成辉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18 2 2018年04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