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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次日起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

  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贤表、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徐贤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9197.62元及占用费(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6元,由被告徐贤表、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465号

  舒华盛、章利强:原告胡陆海与被告舒华盛、章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蓓蕾、徐伟军、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13号

  楼国柱: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丹丹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64号

  楼兴江、楼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伟福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09号

  洪丽芳、陈利华、任浦联: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建军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60号

  陈晓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进升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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