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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9日

  (2018)浙0127民初504号

  方高成:原告徐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高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斌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方高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4463号

  梁诚: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68号

  陈永桥: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佳宏精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佳宏精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陈永桥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247号

  季正增: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正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正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季正增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8号

  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459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459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20日、最后持票人为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2543号

  张生欧、张生西:本院受理任金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行终14号

  朱文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崇镐、张阿月诉被上诉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青青、审判员来敏、审判员曾晓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敏娟担任法官助理,曾杰担任代书记员。上述相关文书请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29号

  夏黄燕、吴昌源: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6号

  郑庆华、夏美娟: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562号

  温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飞鸵鞋业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01号

  李秀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桂芳与被告李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79号

  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陈素琴、庄孔迎、周青林、周青兵、周青坝、陈祖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亨皮塑有限公司、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荣华宠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陈素琴、庄孔迎、周青林、周青兵、周青坝、陈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4号

  李忠宝、章彩云、龚纯江、李忠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告李忠宝、章彩云、龚纯江、李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40号

  刘志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42号

  赵月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44号

  陈国道、刘素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55号

  周庆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57号

  钟荣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59号

  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57号

  李悌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58号

  张向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69号

  王开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70号

  屠晓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裁定受理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并均指定温州道盛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编:325000;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传真:0577-889831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15:00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4)温瑞破字第3号之一

  2013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海澜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海澜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海澜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初1721号

  杜兰: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相诉蔡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催2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天水机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40005222933199,出票日期2013年4月27日,票面金额23062元,到期日2013年10月23日,出票人浙江亚龙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永嘉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浙江东方机电有限公司,背书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浙0324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天水机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182号

  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吴旻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19 2 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