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2号
邹少荣:本院受理原告钱勤林与被告邹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714号
柳景华: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柳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715号
卢晓莉: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卢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804号
虞樟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河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资金组织安排费用(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浙江河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浙江义乌驰茂商贸有限公司、虞爱萍、赵佳平、虞菊芳、虞志磊、虞樟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0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元,各被告负担18572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599号
陈曹操:本院受理原告王苏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