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68号
陈良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3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704号
严冬丽:本院受理原告黄雷与被告严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06号
潘永福:本院受理原告楼永彬诉被告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永福归还原告楼永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潘永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35号
郑商移、黄海艳:本院受理原告朱世英诉被告郑商移、黄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9时2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42号
方小生、张春仙:本院受理原告张阳军诉被告方小生、张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2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6日9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