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5588号
高启珩: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诉被告高启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55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020号
王新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王新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81号
徐灵锋(332522199507220075):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兴诉被告徐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32号
程敏、程月响: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敏、程月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程敏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300元,违约金521.36元,标的合计10821.36元其中:1、本金6800元,违约金433.16元(自2017年9月30日起每日按垫款本金的万分之七暂算至2018年1月1日,暂计91天,自2018年1月2日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本金3500元,违约金88.2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算,暂计36天,算法同上);二、被告程月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编号为FQ-QC-12080150-2017001198《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抵押权优先;四、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625号
汪海娟:原告卢江鸣与被告胡望远、汪海娟、吕泽亮、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